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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為了節省人力成本,所以我們公司把一些工作發包給接案的自雇者。但後來發現,他們的做事方法與步調、思維跟我們都不太一樣,請問該怎麼辦?」

這是很多公司企業遇到的問題,包括我自己在剛開始接案時,也被抱怨過類似的事。然而,團隊工作與獨立工作本就有很大的差異,沒有對錯之分,得透過溝通、協調找到最好的合作模式。以下是幾個企業尤其該注意的重點:

你的常識不是對方的常識
企業單位常常覺得,有些事就算不講,自雇者也應該知道應該定時回報進度等等;但不同團隊都可能有不同執行方式了。所以如果希望自雇者定時回報,或等一切完成後再說,這類的細節,請記得在發包時就先提出來。

不要已讀不回
除非對方發的訊息,只是無爭議的純告知性質,否則像有問題、需要支援、確認目前進度等信件或訊息,請儘速回覆。就算眼前太忙,也要告知對方原因,說明大概什麼時候會再回,而不是讓自雇者苦等。畢竟許多合作案是有時程的,你的拖延有可能耽誤進度,造成對方的困擾。尤其聰明的自雇者都會留存信件、訊息等討論往來紀錄,如果最後真的因為自身原因出包、需要究責的話,最後要承擔代價的還是自己。

切勿頤指氣使
很遺憾,我遇過不少發案的公司,會以「花錢是大爺」的心態對待自雇者。例如更改細節時不先溝通、把對方當成自家員工必須 24小時 on call、要求隨傳隨到等等(尤其控制自雇者工作時間這點,是違反勞基法的)。但這些如果沒有先得到自雇者同意,其實自雇者是有權拒絕的。嚴重的話,有可能造成自雇者只把事情做「完」、而非做「好」,甚至在初期直接擺明「老子不當你的受氣包」,結果團隊反而失了一枚有力的成員。最後公司不僅必須重新找人做,專案時程也可能因此耽誤。這樣的損失,誰能承擔呢?

稅務請先釐清
企業的習慣,發出的薪酬在稅務單上當然是薪資所得(代號50);但某些專業工作者可申報執行業務所得(9A),也有部分工作的性質符合稿費(9B)。發包簽約時,不但要載明訂金、尾款等如何給付(成數、給付期限定義),以及該用什麼方式給付(現金、匯款或支票),最好也一併註明稅務的種類,以免發生爭議。

以上,跟所有需要與自雇者合作的企業單位分享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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